建设儿童型友好城市

儿童友好型城市是指在地方一级实施联合国《儿童权利公约》的城市。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的指导原则反映了《公约》的总体原则:

不歧视

尊重所有儿童的权利,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、肤色、性别、语言、宗教、政治或其他见解、民族、种族或社会出身、财产、残疾、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歧视。

儿童的最大利益

在做出可能影响儿童的决定时,儿童的最大利益是首要考虑因素,政府应确保为儿童的福祉提供必要的照顾和保护。

固有的生命权、生存权和发展权

儿童享有生命权,政府致力于最大限度地确保他们的生存权和健康发展权。

尊重儿童的意见

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,并在影响到他们的决策中考虑他们的意见。

善治的指导原则:

公平与包容: 儿童友好型城市旨在为所有儿童创造平等机会。这就需要确定最边缘化和最弱势的儿童,确定他们在融入社会方面所面临的障碍,并消除这些障碍。

问责制和透明度: 要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,就必须明确谁对实施工作的每个方面负责,并追究他们的责任。透明度要求决策过程清晰、公开。

公众参与: 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需要有一个促进公众参与决策的系统,以推动地方对儿童权利负责。

有效性和响应性: 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要求政府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、行政和其他措施,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,并在必要时在国际合作框架内落实儿童权利。这一进程应满足受影响儿童和家庭的需求。

适应性和可持续性: 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需要采取灵活的管理方法,以便能够预测和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,并能够长期持续下去。

(来源:CFCI)